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下列事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及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依据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本公司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比例表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三、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突发急性病,并直接、完全因此且在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七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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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责任终止。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残疾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 在中国境外突发急性病,并直接、完全因此且在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七日内身故,我们按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凡年龄在12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劳动或生活,前往境外学习或交流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投保人必须在被保险人出境前投保。
一、因下列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疾病和症状,以及与此相关的疾病和症状;
6、被保险人酗酒、斗殴;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驾驶滑翔机、赛车以及其他风险程度类似的高风险活动;
10、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活动;
11、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2、因整容或药物过敏导致的医疗事故;
13、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或其居住国遭受意外或突发急性病;
1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5、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
16、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装置造成的爆炸、辐射、灼伤或污染;
17、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意外事故;
二、发生前款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已领取残疾金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突发急性病身故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分娩、流产、未遵医嘱、医疗事故、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活动;在中国境内或其居住国遭受意外或突发急性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