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产妇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住院分娩之日起7日内(含)因疾病、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本公司给付产妇身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新生儿身故保险金
附属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出生,且自其出生二十八天内(含)身故的,本公司给付新生儿身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婴儿身故保险金
附属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出生,且自其出生后第二十九天起至年满一周岁期间身故的,本公司给付婴儿身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产妇身故保险金 | 若住院分娩之日起7日内(含)因疾病、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我们给付产妇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新生儿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出生,且自其出生二十八天内(含)身故的,我们给付新生儿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婴儿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出生,且自其出生后第二十九天起至年满一周岁期间身故的,我们给付婴儿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本合同期满后,本公司有权对提出续保申请的合同重新审核,并做出合理调整。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前款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及附属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产妇身故 | 约定金额 |
新生儿身故 | 约定金额 |
婴儿身故 | 约定金额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太平团体母婴定期寿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