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及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依据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本公司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比例表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四、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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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该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
残疾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本合同期满后,本公司有权利对提出续保申请的合同重新审核,并做出合理调整。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驾驶滑翔机、摔跤比赛、柔道、拳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和机动车船竞赛、表演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1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4、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5、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6、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发生前款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残疾金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隐瞒、故意欺诈、故意自伤、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分娩、流产、未遵医嘱、医疗事故、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