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自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和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B款)》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本合同和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B款)》的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和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B款)》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您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无息返还本合同和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B款)》的已交保险费的110%,同时本合同和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B款)》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您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自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期满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0%,同时合同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您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
投保范围
18-45周岁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9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110%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两年内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