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入住医院治疗,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我们按本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即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津贴金额×实际住院天数。
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的给付,最高以30天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的间隔未达90天,则按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给付。
我们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积所承担的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身故时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入住医院治疗,每次住院我们按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即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津贴金额×实际住院天数。 |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1至60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接受医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合同仍然有效。
因下列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但退还现金价值(详见附表一:《现金价值表》,以下简称“附表一”),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自杀;
四、被保险人醉酒6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猝死、接受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七、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且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八、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视力矫正;
十三、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
十四、美容手术、整形手术,或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意外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细菌或病毒感染;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猝死;精神错乱或失常;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视力矫正;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等;美容手术、整形手术等;分娩、流产、未遵医嘱、医疗事故、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太平大众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