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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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烫伤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 地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行驶过程中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烧烫伤,且自该 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后仍然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比例规 定详见附表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附表二”)。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 事故导致烧烫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将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如果不同 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烧烫伤保险金额为准;如果后次烧烫伤 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如果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我们不 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
保什么 | 保多少 |
驾乘私家车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驾乘私家车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细菌或病毒感染;猝死;精神错乱或失常;分娩、流产、医疗事故、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太平悠游私家车出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