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对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产生的已支出、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扣除100 元后给付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
我们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积所承担的医药费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项责任适用“补偿性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的规定。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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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 | 若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对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产生的已支出、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扣除100 元后给付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 |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 天至60 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 天、1 个月、3 个月、6 个月或1 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药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合同仍然有效。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猝死;医疗事故;
七、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且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八、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视力矫正;
十三、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
十四、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或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费用 | 实际费用-100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细菌或病毒感染;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视力矫正;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等;美容手术、整形手术或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猝死;精神错乱或失常;分娩、流产、未遵医嘱医疗事故、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