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2入住医院3治疗,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4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即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实际住院天数。
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的给付,最高以90 天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的间隔未达90 天,则按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给付。我们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积所承担的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180 天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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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如果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入住医院治疗,每次住院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即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实际住院天数。 |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 天至60 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 天、1 个月、3 个月、6 个月或1 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合同仍然有效。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猝死;医疗事故;
七、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且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八、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视力矫正;
十三、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
十四、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或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住院补偿 | 基本保额×实际住院天数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细菌或病毒感染;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视力矫正;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等;美容手术、整形手术或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猝死;精神错乱或失常;分娩、流产、未遵医嘱医疗事故、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