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 18 周岁,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和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吉福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效力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吉福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已交保险费,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您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含零时)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 18 周岁,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和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吉福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效力终止。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满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和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吉福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效力终止。
本合同及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吉福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可兼得,即我们只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投保时年龄未满 18 周岁,若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1.在年满 18 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保费。 2.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我们和合同约定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投保时满18周岁,若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的效力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如果在合同期满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满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30 天至45 周岁。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9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18周岁身故
|
保单生效1年内
|
已交保费
|
保单生效1年后
|
基本保额
|
|
满期生存金
|
基本保额
|
李先生,30周岁,《吉福安康重疾保障计划》,计划包含太平吉福安康两全保险,每月缴费1431元,15年共缴纳保费257580元,保险期间25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