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起至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祝寿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祝寿金。
三、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祝寿金 | 如果在年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祝 寿金。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如果身故,我们按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的效力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如果在此期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合同终止,如果在此期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
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含60周岁前 |
基本保额×5% (每年领取一次) |
|
60周岁后 |
基本保额×20% (每年领取一次) |
||
祝寿金 |
基本保额 (80周岁时领取一次) |
||
身故 | 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两年内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