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有关保单账户价值,请参照本合同第九条)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全残(有关全残定义,请参照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我们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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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保险金 | 如果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身故,我们按身故时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这里所提到的现金价值是指本合同终止日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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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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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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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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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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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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