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及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并依据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导致180天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导致180天内身体残疾,我们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我们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我们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我们在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
投保范围
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二、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6、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10、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医疗 |
实际费用 (最高领取不超过保险金额的10%)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