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首次发生符合本附加合同第二十二条释义中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在本公司指定医院由于治疗该重大疾病进行住院,自确诊之日起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扣除三天后乘以保单中载明的每日住院给付金额计算给付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且本公司仅承担为治疗重大疾病的住院。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住院诊疗的等待期为三十天,续保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三十天等待期的限制。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三十天内的住院诊疗,本公司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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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首次发生重大疾病,自确诊之日起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扣除三天后与保单中载明的每日住院的乘积给付金额计算给付保险金。 |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5人。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合同期满后,本公司有权利对提出续保申请的合同重新审核,并做出合理调整。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前款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六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