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因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扣除三天后乘以保单中载明的每日住院给付金额计算给付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给付的天数累计不超过九十日。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三十天内的连续住院诊疗,本公司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诊疗的等待期为三十天,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住院诊疗无等待期。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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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因患疾病住院治疗的,我们按实际住院天数扣除三天后与保单中载明的每日住院的乘积给付金额计算给付保险金。 |
投保范围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5人。
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合同期满后,本公司有权利对提出续保申请的合同重新审核,并做出合理调整。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自杀,但当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疗养、康复、定期性健康检查、性病、精神疾患;
7、被保险人所患的既往症;
8、任何职业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0、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11、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3、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5、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发生前款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补贴 |
注:此产品为医疗产品有3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隐瞒、故意欺诈、故意自伤、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职业病、先天性疾病等;所患的既往症;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分娩、流产、未遵医嘱、医疗事故、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参与恐怖主义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