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公共交通意外高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一级或二级残疾,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公共交通意外高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
意外高残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该事故导致一级或二级残疾,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公共交通意外高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
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自杀;
四、被保险人醉酒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
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猝死、接受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七、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且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八、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猝死、自杀、未遵医嘱、医疗事故、参加高危运动、感染艾滋、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公共交通意外高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一或二级残疾,可领取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