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1.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3行驶过程中因该车辆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
3.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有合法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的客运航班班机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节假日及前后三天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同时符合以上多项情况的,我们仅给付最高一项意外身故保险金。在给付上述各项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如果我们已给付过意外残疾保险金,那么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对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产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按下列不同情况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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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行驶过程中因该车辆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 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有合法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的客运航班班机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于节假日及前后三天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同时符合以上多项情况的,我们仅给付最高一项意外身故保险金。在给付上述各项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如果我们已给付过意外残疾保险金,那么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于180 天内因此导致身 体残疾,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残疾鉴定,我们根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按“附表一”的规定给付对应的保险金之和。如果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且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后次残疾程度较高,我们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前次残疾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在“附表一”没有列明,我们将参照“附表一”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对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产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按下列不同情况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治疗的补偿, 我们对该次治疗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100%进行 给付。 2.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治疗的补偿, 我们对该次治疗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按80%进行给付。 本合同所承担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最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限,如果我们累积给付的意 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时,本款责任终止,其他责任继续有效。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
邪教组织活动;
3. 被保险人自杀、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
物;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猝死、接受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7.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且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8.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从事的职业属于我们规定的拒保职业范围;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1。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之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视力矫正;
2.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
3.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或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4.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22;
5. 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6. 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7. 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
项目。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未遵医嘱、精神错乱、妊娠流产、猝死、医疗事故、细菌或病毒感染、参加高危运动、高危职业、牙齿修复、康复性治疗、美容整形、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护理费等、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治疗、社保规定不以支付的费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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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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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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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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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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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已领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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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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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4-已领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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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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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已领取伤残保险金 (法定节假日及前后三天发生意外身故,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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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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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一至七级伤残,可领取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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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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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从社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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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社保报销部分-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
(不得超过基本保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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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从社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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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80%
(不得超过基本保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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