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 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伤残,我们根据“ 附表一: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以下简称“ 附表一”)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 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 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我们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
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 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我们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 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伤残,我 们根据“ 附表一: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以下简称“ 附表一”)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 等级及给付比例, 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 猝死、接受整容手术;医疗事故;细菌或病毒感染;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