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条释义中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三十天等待期的限制。
二、 投保人在保险期满时及时续保本合同的,若被保险人在续保合同生效后的三十日内(含第三
十日)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条释义中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条释义中所述条件的重
大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条释义中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三十天等待期的限制。 二、 投保人在保险期满时及时续保本合同的,若被保险人在续保合同生效后的三十日内(含第三 十日)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条释义中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条释义中所述条件的重 大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 发生前款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