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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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50元以后按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本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两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若因意外伤害所致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犯罪、企图犯罪、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
并发症;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 阳性)期间;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十四、当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不予结算的医疗费用或正在执行的自费项目和药品部分的费用;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精神疾病、自伤、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整容手术、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感染艾滋、社保范围外、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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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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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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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50)×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