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7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按满期时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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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者中较大者: 1.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 2. 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提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
满期金 | 若在7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按满期时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4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8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9。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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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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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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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105%)或(已交保费-已部分提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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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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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 (生存至75周岁,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