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在按上述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责任给付的同时,额外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三、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乘坐本合同第二十七条所定义的公共交通工具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在按上述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保险责任给付的同时,额外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四、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满期生存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五条“红利分配”。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身故,按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在按上述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责任给付的同时,额外按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因乘坐本合同第二十七条所定义的公共交通工具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在按上述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保险责任给付的同时,额外按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在本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满期生存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五条“红利分配”。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约定保额 |
意外身故额外给付 | 约定保额 x 2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给付 | 约定保额 x 2 |
满期金 | 约定保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