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使资金购买力不断缩水的今天,具有收益分享功能的“财富成长型年金”能够让您在充分抵御通胀、实现资金保值的同时,还能拥有良好的收益,让您能够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创造的巨大投资增值空间,并通过保险公司的专业运作,在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拓宽的机会中良好获利,给您一个不断增值成长的未来!
1.年金成长,节节高:
长期分享保险公司经营收益,养老金领取额年年成长,节节攀高,充分抵御通胀风险;
2.短期交,长期领:
短则5年,多则10年的交费,即可换来几十年源源不断的收益;
3.保证领取,亏不了:
我们保证给付不低于20年的年金领取额,领取期内若您不幸身故,剩余年金归您指定的受益人;
4.年领月领,随心选:
年金领取可选年领或月领,领取期内,也可灵活变更领取方式。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年金 | 年领月领均可,达到年金领取日即可按约定领取,保证领足20年 |
身故保险金 | 在年金领取日前身故,我们给付身故时已交保险费返还额:保险费返还额=已交保险费×(1+2.5%×已交保险费经过天数/365)。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当期基本年金领取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单红利 | 该分红险的分红方式为增额分红,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年度红利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实现,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满期、身故或其它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我们将以现金方式给付终了红利。 |
保单贷款 | 特设保单贷款功能,贷款期间仍享受增额分红利益及保障利益(合同中止期间除外)。 |
案例
王女士,30周岁,投保《太平财富成长型年金保险(分红型)》:
·年交保费:10000元;
·交费年期:10年;
·基本年金领取额:5814元;
·年金领取方式:年领;
·首个年金领取日:5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年金领取期限:至100周岁。
王女士累计交费10万元,至100周岁(含满期金)累计领取约34.6万元(按低档红利假设),60.7万元(按中档红利假设),113.4万元(按高档红利假设);若王女士在年金领取日前不幸身故,我们返还:全部所交保费+累积增额红利对应的返还额+2.5%单利+终了红利;若王女士在年金领取日后身故,且年金领取次数不满20次,我们一次性给付:身故时的基本年金领取额×(20-已领取次数)+终了红利。
本公司声明:
上述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终了红利在保单期末一次性领取。
投保年龄
60天-50周岁;
交费期
5年交或10年交;
首个年金领取日
年满55周岁或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年金领取年期
领至88周岁或100周岁;
年金领取方式
年领或月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7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年金领取日前 | 已交保费×(1+2.5%×已交保费经过天数/365) |
已领取生存年金次数未达20次 (年领) |
约定金额×(20次-已领取次数) | |
已领取生存年金次数未达240次 (月领) |
约定金额×(240次-已领取次数) | |
生存年金 | 年领 |
约定金额 (每年领取一次或年金已领取期数已达到年金最多可领取期数) |
月领 |
约定金额×8.4% (每月领取一次或年金已领取期数已达到年金最多可领取期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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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约定金额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两年内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女士,30周岁,投保《太平财富成长型年金保险(分红型)》,年交保费10000元,交费年期10年,基本年金领取额5814元,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首个年金领取日为5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年金领取期限至100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