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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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被 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若已给付过残疾保险金,那么将从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附表一”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参加恐怖主义活动、自杀、未遵医嘱、妊娠流产分娩、精神错乱、医疗事故、细菌或病毒感染、参加高危运动、感染艾滋、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本合同仍然有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现金价值4(详见附表二:《现金价值表》,以下简称“附表二”),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自杀;
四、被保险人醉酒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猝死、接受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七、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且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八、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7;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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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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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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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一至七级残疾,可赔付) |
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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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领取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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