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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①、②两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A.已交保险费; B.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②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①、②两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A.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B.本合同的有效基本保险金额; C.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②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A.本合同的有效红利保险金额; B.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有红利,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与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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