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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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未满18周岁,按以下①、②两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A.已交保险费;B.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②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按以下①、②两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A.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B.合同基本保额×(1+2%)(n–1);C.合同基本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②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A. 合同累积红利保额×(1+2%)(n–1);B.合同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如果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有红利,按已交保险费与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给付系数:40周岁及以下: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
航空意外身故及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18周岁至70周岁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民航飞机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额外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