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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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2.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的交费方式,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①给付系数×已交保险费;②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③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与给付系数的乘积给付身故保险金。 ②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A.给付系数×已交保险费;B.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C.合同的现金价值。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后,如果在年满 70 周岁前因合同约定的 10 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除给付上述第一项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但本产品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以人民币 2000 万元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