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3-25周岁
保障期间:1年
缴费方式:趸交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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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按合同约定的该项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所列残疾之一的,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等级对应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该项基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根据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及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等级对应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该项基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指定医院门诊急诊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医院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所支出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扣除一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赔付比例给付意外门诊急诊基本医疗保险金。 |
意外门诊急诊乙类及自费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指定医院门诊急诊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指定医院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所支出的门诊急诊乙类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和自费医疗费用,在扣除次免赔额100元后,按照60%比例给付意外门诊急诊乙类及自费医疗保险金。 |
住院基本及乙类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或者因意外伤害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指定医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及乙类个人自负部分的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基本及乙类医疗费用保险金。 |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按该项责任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因疾病全残领取过该项保险金,则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时不再重复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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