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福瑞保两全保险特点:
附加重疾险
附加了《太平附加福瑞保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提供更多保障。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按已交保险费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若合同附加了《太平附加福瑞保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上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您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的合同及合同的附加合同“附加福瑞保定期重疾合同”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的已交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
承保年龄:男:出生满28日至54周岁;女:出生满28日至57周岁
保障期限:30年
等待期:90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