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范围: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首次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非首次投保年龄不超过100周岁。
2、保险期间: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
3、保障区域:合同所保障的治疗所在地
(1)境内地区:直辖市、广东省、省会、首府;
(2)境外地区:香港、澳门。
4、医院范围:保障对应的医院范围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
(1)拥有所在地区的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在所在地区合法注册的医生和护士常驻执业,并提供全日24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5、等待期:自合同生效日零时起30日为等待期,非首次投保无等待期。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境内一般医疗保险金 |
包含:住院医疗费用、特定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
境内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包含: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重大疾病特定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
境内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日数×重大疾病住院津贴日额。
在同一保险期间和30日延续期内累计所承担的重大疾病住院津贴给付日数,最高以180日为限。 |
境内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
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实际入住医院重症监护病房日数×重症监护津贴日额。
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90日为限。保险公司在同一保险期间和30日延续期内累计所承担的重症监护津贴给付日数,最高以180日为限。 |
境外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内实际支出的意外住院医疗费用按80%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
境外突发急性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
对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内实际支出的突发急性病住院医疗费用按80%的给付比例给付突发急性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
境外意外和突发急性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意外和突发急性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日数×意外和突发急性病住院津贴日额。
在同一保险期间和30日延续期内累计所承担的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180日为限。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或住院,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和治疗;
2、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明确疾病的住院;
3、发生在中国大陆境内但不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
4. 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职业病;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输血导致的除外)的治疗费、性病的治疗费;成瘾性物质的门诊戒断治疗费;被保险人接受妊娠(含异位妊娠)及其并发症、流产、分娩、节育、不孕不育、绝育的手术和医疗性服务(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受此限);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