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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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自保险合同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至保险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约定约定给付养老保险金: 1.如果选择按月领取,保险公司按当日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 2.如果选择按年领取,保险公司按当日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1.813给付养老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8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为保证给付期。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给付的保证给付养老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
长寿生日关爱金 |
自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含)起至保险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生日6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日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长寿生日关爱金。 |
身故保险金 |
1.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约定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已交保险费是指您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的已交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2.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零时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