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或住院,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本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和治疗;
2、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明确疾病的住院;
3、不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4、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职业病;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治疗费、性病的治疗费;成瘾性物质的门诊戒断治疗费;被保险人接受妊娠及其并发症、流产、分娩、节育、不孕不育、绝育的手术和医疗性服务;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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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保险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且医学必须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床位费、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化验费、护理费、膳食费、救护车费。 |
等待期 |
自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30日为等待期。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