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交费期满日零时之前,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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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 |
自保险合同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至保险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日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年龄未满81周岁,自保险合同交费期满日5(含)起的25个保单年度为保证给付期。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给付养老保险金至保证给付期届满,保险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于保证给付期届满后仍生存,保险公司继续给付养老保险金至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合同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年龄已满81周岁,自保险合同交费期满日(含)起的20个保单年度为保证给付期。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给付养老保险金至保证给付期届满,保险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于保证给付期届满后仍生存,保险公司继续给付养老保险金至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1.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交费期满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交费期满日零时之后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年龄:55-85周岁
保险期间: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