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或住院,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或者服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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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在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内进行必要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医院内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符合通常惯例且医学必须的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意外医疗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10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11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10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2.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意外医疗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按6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床位费、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化验费、护理费等。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经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住院按合同约定方式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