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住院或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和治疗;
2、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ICD-10与ICD-O-335中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的住院;
3、不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4、恶性肿瘤特定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符;
5、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恶性肿瘤有效;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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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且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床位费、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化验费、护理费、膳食费、救护车费。 2.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接受特定门诊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特定门诊治疗是指以门诊方式接受的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质子重离子疗法。 3.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接受门诊手术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
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且必须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初次确诊该恶性肿瘤治疗实际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的、医学必须的且同时满足约定条件的实际药品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当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数额达到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年限额时,责任终止。 |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且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住院按合同约定方式方式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日数×恶性肿瘤住院津贴日额。 |
投保年龄:50-8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