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和治疗;
2、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明确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的治疗;
3、不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4、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约定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不符;
5、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恶性肿瘤有效;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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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且必须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该恶性肿瘤治疗实际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的、医学必须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实际药品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