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或者需要赴日就医服务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提供赴日就医服务:
1、被保险人在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之日(不含初次确诊当日)前12个月内在中国大陆境内累计居住时间未超过240日的;
2、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罹患“恶性肿瘤-重度”,但投保时我们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3、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恶性肿瘤(BRCA1/BRCA2 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李-佛美尼综合症、遗传性疾病、职业病;
4、被保险人酗酒;或者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为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的受害者。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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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中国大陆境内三级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并可以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国内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所产生的符合通常惯例且医学必须的医疗费用,按照100%的给付比例给付国内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日本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中国大陆境内三级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并可以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且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1.未发生远处转移,或仅有单发肺转移,或仅有单发肝转移; 2.该恶性肿瘤部位未做过放射治疗。
在通过合同约定有关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各项评估后,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指定的授权服务商协商一致并由其安排的在合同约定的日本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所产生的符合通常惯例且医学必须的医疗费用,按照100%的给付比例给付日本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投保年龄:0-5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