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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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金 |
合同提供两种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方式,分别为按月领取和按年领取,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其中一种方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需要变更领取方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保险公司将根据届时的政策进行办理。 1.如果选择按月领取,则自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至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险单周月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45%给付养老保险金;
2.如果选择按年领取,则自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至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1.如果被保险人在8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在8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同时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59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