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初次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在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
额外两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
1.额外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3年或3年以上,且确诊处于恶性肿瘤状态,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额外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2.额外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自确诊为额外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恶性肿瘤状态之日起生存满3年或3年以上,再次确诊处于恶性肿瘤状态,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额外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上述恶性肿瘤状态,包括恶性肿瘤的新发、复发、转移和持续存在四种情况,且均需符合合同“恶性肿瘤——重度”的定义。 |
身故保险金 |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