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经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续保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初次患有恶性肿瘤,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责任,该责任包含下述(一)至(三)类费用:
(一)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与确诊或治疗该恶性肿瘤相关的、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救护车费等。
(二)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合同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恶性肿瘤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治疗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三)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本保险合同指定医疗机构诊断罹患恶性肿瘤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30日(含住院当日)或住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恶性肿瘤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对于以上三类费用,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金额,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保险人累计给付之和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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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与确诊或治疗该恶性肿瘤相关的、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救护车费等。 |
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合同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恶性肿瘤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治疗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
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 被保险人经保险合同指定医疗机构诊断罹患恶性肿瘤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30日(含住院当日)或住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恶性肿瘤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对于以上三类费用,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金额,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保险公司累计给付之和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或发生如下列明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二)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合同时已经知道患有恶性肿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
(六)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所患;疾病观察期内出现的疾病、症状或者体征;疾病观察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疾病观察期后确诊的疾病;
(七)被保险人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投保年龄:0-8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