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完成设计的建设工程,因设计上的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或损失(含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与受害人之间产生纠纷,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鉴定费用、法律费用(包括仲裁费用、诉讼费用或律师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对上述第三条与本条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违反国家现行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设计业务,将工程设计任务转包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包,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等行为;
(二)被保险人与委托人未签订书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建设工程发生的任何损失;
(三)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承揽工程设计业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五)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他人恶意破坏;
(六)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七)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八)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九)火山爆发、地震、海啸、洪水;
(十)超过国家建设工程设计防范等级标准的自然灾害(雷电、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雪灾、崖崩、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火灾、爆炸或其他不可抗力。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应退的设计费、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被保险人延误交付设计文件、或导致委托人提供的设计依据性文件损毁、灭失或丢失;
(七)侵害版权、著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所致的赔偿责任;
(八)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承揽的位于港、澳、台地区或国外的工程的设计业务所致的任何损失;
(九)被保险人在追溯期起始日之前完成设计所致的赔偿责任;
(十)受损害第三者对被保险人首次提出赔偿要求的时点不在本保险期间的赔偿责任;
(十一)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或者在变更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前,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有可能引起索赔的设计所致的赔偿责任;
(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