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合同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并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承担的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对上述第二条与本条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
(三)核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四)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五)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