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供电区域内,由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供电设备及供电线路,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或损失,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工作期间的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施工造成的供电线路断路、短路、搭错线;
(三)被保险人造成的供电线路电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保险人对上述费用每次事故承担的额度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对上述第三条与本条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供电设备的供电线路的正常磨损或超过使用年限;
(二)被保险人有计划的安排停电、限电、调整负荷;
(三)被保险人管辖以外的电网故障。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抢夺;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 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 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产品、贮藏物品的损坏和报废;
(七)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停工、停产等一切间接损失;
(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