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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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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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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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依法设立的、公共营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租赁者或借用者皆可投保;保障公共场所因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损失。
谁能保

依法设立的、公共营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租赁者或借用者,均可作为投保人

范围
暂无说明
保哪些

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公共营业场所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或损失,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直接费用(但不包含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保险人对上述费用每次事故承担的额度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对前述法律费用每次事故承担的额度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20%。

不保哪些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从事与本保险单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经营活动;

(二)未经有关监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三)因周围场所或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而波及被保险公共营业场所,再经被保险公共营业场所殃及其它场所或建筑物而导致的责任和费用。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四)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五)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他人恶意破坏;

(六)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七)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八)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九) 地震、火山爆发、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而引起的火灾、爆炸。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 公共营业场所及其所处建筑物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租赁者、借用者及前述任何一方的雇员的自身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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