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站采供血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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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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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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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具有采供血资格的机构均可投保,保障被保险人执业中因献血者人身伤害、供血传播疾病等造成第三者损伤和经济赔偿。
谁能保

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或《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的血站,以及其他依法具有采供血资格的机构,均可投保。

范围
暂无说明
保哪些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的区域范围内从事采血或供血业务时,因过失导致下列事故,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  造成献血者的人身损害;

(二)  提供给医疗机构使用的血液,导致用血者人身损害,包括感染甲肝、乙肝、丙肝、梅毒、爱滋病以及其他经血液传播的传染性疾病。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与受害人之间产生纠纷,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鉴定费用、法律费用(包括仲裁费用、诉讼费用或律师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对于每人,保险公司就上述第三条和第四条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不保哪些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的技术人员未取得输血业务知识技术考试合格证书而执业的;

(二) 用血者在输血前已患有甲肝、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以及其他经血液传播的传染性疾病或相关指标(病毒、抗原或抗体)呈阳性。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 医疗机构的过错给用血者造成人身损害。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 精神损害赔偿;

(四) 间接损失;

(五)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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