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皆可投保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诊疗护理活动时,因违反执业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公司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与受害人之间产生纠纷,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等)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对前述法律费用每次事故、累计承担的额度分别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
(十) 未列入被保险人投保医务人员名单的医务人员进行的医疗行为。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十六) 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