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商业银行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的自然人可投保,保障标的为其住房。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占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而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保险房屋由于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施工安装或装修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损耗、折旧、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引起的费用;
2、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3、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行为、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4、核子辐射和各种污染;
5、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6、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
7、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8、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9、其它不属于本保险单第四条保险责任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并出具批单,保险房屋的产权发生转让,保险公司对保险财产的任何损失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