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银行卡(以下简称“被保险银行卡”)遗失、被盗窃或抢劫,向发卡机构办妥挂失手续后,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时间内被他人冒用(冒领)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承担赔偿责任: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被保险银行卡章程、被保险银行卡领用协议及其它有关协议应由发卡机构、银行卡特约商户或其他方面承担的损失。
2. 被保险人在办妥挂失手续前已经发生的损失。
3. 被保险人将被保险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或保管时发生的损失。
4.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引起的损失。
5. 任何利息、罚息、手续费、法律费用及其它间接损失。
6. 被保险人重新申领银行卡或换卡的费用。
7.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谋反、政变、恐怖活动、暴动及骚乱等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损失。
8. 本保险单明细表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率)。
9.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