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暴雨、洪水、8级以上大风、台风、龙卷风、雷击、雪灾、雹灾、冰凌;
(三)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
(四)车辆撞击、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五)民众骚乱、暴动、他人恶意破坏。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下列家庭财产不受到本保险合同保障: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现金、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手表、书籍、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电脑软件及资料、宠物、养殖物、种植物、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材料或设备;
(五)放置在被保险人的房屋外部区域或露天区域的任何财产;
(六)房屋外部装修,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储物室(棚)、游泳池、球场、喷泉、池塘、园艺等。
对于下列原因造成受保障家庭财产的毁损,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
2、内涝、地震及其次生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引起的堰塞湖、埋没、地陷、地裂、泥石流、滑坡、海啸、火山爆发等);
3、核爆炸、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4、行政执法行为或司法行为,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
5、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其他直系亲属、寄宿人员、租借人员、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6、被保险人的房屋原有建筑质量缺陷18、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含抗震设防标准)导致的房屋质量事故;
7、房屋屋顶或外墙渗漏;
8、管道破裂漏水(管道包括:水管、暖管、下水管道、排污管道、空调管道);
9、被保险人的房屋超过连续30天无人居住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1、受保障家庭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2、受保障家庭财产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出现的毁损;
3、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4、受保障家庭财产保管不善、本身缺陷、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自身的损毁;
5、非法建筑、违章建筑、及其它任何非法财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