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心安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意外保障产品,提供因意外导致的身故和伤残保障,可选猝死保障。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运动。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该被保险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所述伤残(一种或几种)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在180日内直接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确定伤残等级,并根据该伤残等级按合同约定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在180日内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保险公司已依合同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猝死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猝死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猝死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猝死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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