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特定药品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的药品费用;
(2)治疗本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发生的药品费用;
(3)治疗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器官移植原因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均除外)发生的药品费用;
(4)被保险人因醉酒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接受治疗发生的药品费用;
(5)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或严重的原发性骨髓纤维化,并且所需药品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对于治疗该疾病发生的且满足合同约定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